关于印发龙备用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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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备用网应急管理中心,局各科室(中心、队): 《龙备用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备用网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备用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2020年)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备用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四条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能够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应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承运; (七)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如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失效,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 (八)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布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或邮递提交、或当面递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如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情形的,当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 实际经营地址、经营方式与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处并依法撤消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已发生的经营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国家或省政府关于实行“证照分离”告知承诺改革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龙备用网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书承诺书 2. 危险化学品批发无仓储经营企业检查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书
按照《龙备用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机关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无仓储经营)的依据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依照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法定要求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经营许可证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经营场所产权证(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不涉及租赁,则提供经营场所产权人出具的有关材料); 7.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新证企业可以由企业承诺相关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取得相关有效证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承诺书。 其中第3至第9项内容可由企业自行承诺已满足,可以免于提交;需提交的材料为第1、2、10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承诺的期限及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申请人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实际经营地址、经营方式与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处并依法撤消行政许可。 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已发生的经营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温州市龙备用网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承诺书 温州市龙备用网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就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批发无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告知的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已满足相关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应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承运;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如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失效,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 (六)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依法及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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